如果说单独说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继承,这未免有违元老更平等的
神,经过一番
烈的讨论,最终决定是承认老年元老有权收养
嗣并传承席位,但是不准跨代收养,也就是说,要么收养其他元老的
女,要么收养归化民。此外还规定养
女的姓氏只能随元老本姓,不得从夫姓。收养的孩
年龄不能大于三周岁。
“六十岁的老人带孩
的多得是,再说元老可以用
妈,可以用保姆,这都不是事。”
甲悠悠的说
,“限制孩
的年龄是为了养
女和生父母之间亲
减到最低。”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
收养”作为扩大家族势力的办法,明确提
一位元老送养的
女仅限一人。
为了
一步减少元老
女的“
斗”可能
,遏制孩
母亲卷
,减少来自本时空的思想观念的
扰。《婚姻继承法》规定凡是元老
女三周岁之后必须送学习院附属幼儿园,六周岁之后升
学习院小学,全
采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学校过集
生活。
甲咳嗽了一声:“我也觉得我们不能人为的搞
一个‘元老族’――后果不堪设想。元老的
女我们元老院是一视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继承到一些财产――如果这样他还是个
丝,那么元老院也没有必要对他有更多的关注了。”
“六十
的大妈,去收养三岁以
的孩
,这是要她老命的节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最终嫡长
继承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还是
照原来条款的“元老自己决定”。
“这不成八旗
弟了!”吴南海表示
烈反对,“这是在害他们了!再说元老的
女你要提供优裕生活的保障,元老的孙
孙女要不要保障?这个人
增加起来可是几何级数!那才叫尾大不掉!”
在审议的最后阶段,有人提
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继承问题。由于养
女也能继承元老席位,那么即使在生理已经没有生育条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这一条款通过收养
女来传承元老席位。比如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收养孙
孙女的方式将自己的席位传
去又不会“便宜了外人”。
“我觉得我们应该提供足够的元老
女的保障来减少矛盾,”有人提议,“应该元老
女如果分不到遗产或者只能分到很少怎么办?他们会有
烈的失落
,搞不好会成为不安定因素。元老院基金会应该对这些元老
女有专门的安排,拨
专款来提供住房和津贴之类,保证他们都能过上优裕的生活……”
长
制度没那么神奇的效果。要我说,养蛊就养蛊,反正最终胜
的绝非弱者,比不中用的嫡长
多了。再说我们现在实行的等于是秘密建储制度,可以遏制元老
女的
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