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双方各自
犯法条,佃农加一等治罪,田主应判杖罪以
则不治罪,犯有
放以上罪行,则减一等治罪。地主若是打死佃农,不判死刑,甚至也不刺
,只是发
到临近州
放。”
“而且若只是短期雇佣的短工,那便是
照凡人平民论
。”
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
况
,才会判
绞刑。
他们似乎都在对朱由检的天真发笑。
他呆了半晌,又问
:
“至于佃农,除非他本来就是主人家的仆役,然后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种。否则
份便是凡人平民。最多是和田主见面时,遵循以少见长之礼。”
“佃
是佃
,雇工人是雇工人,在大明一直就是两回事。佃
和田主签订的契约是租用田地。佃
付田租,就如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般。但房客自然不是房东的雇工人。
“纵使如你们所说,我朝地主和佃
份差别不大,那双方既已定约,佃
约交租,田主
时收租便可,这又有什么辛苦烦难的?”
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则减轻
罚。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加重
罚。
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种疑问很奇怪,他皱眉说
: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一直在旁边听着的罗雅谷也笑了。
“若是宋代,
皇佑逃移法规定‘凡为客
者,许役其
’,宋代所说‘客
’便是指佃农。”李之藻从容说
,“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
“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
放都不需要,只判杖责,再加烧埋银五十两”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也不会判死刑,而只是判
杖刑一百加
放三年。
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
汪汝淳在一旁补充:
终于想到了什么。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大明律》中对雇工人
份的规定、
朱由检陷
疑惑中,若是
他们这样说,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
“雇工人和家主签订的契约则是长时间比如十年
可供役使。这完全不一样”
朱由检听李之藻和汪汝淳说了半天,觉得在这方面以自己的知识,确实也提不
更多的反对,只得
:
难
这佃农和雇工人的
份还有区别?
他顿了一
,继续说: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他陷
思索中。
“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
汪汝淳

:“李大人说得不错,以汝淳所知,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若是控告,则佃农本
便有罪。”
天真到了有些让他们不知
说什么好的地步。
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
来。
时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
他继续说
: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
汪汝淳,颔首拈须:“南宋时便有这等例
,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
周竹坡八十杖,可
钱赎免杖刑。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